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丽稽罚〔2020〕161号
当事人:星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572323104R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满立军
2019年12月12日我局接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120110002019121079544999),称星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页中写有“最先进的数字可寻址灯光控制技术。最新的自获能式无线物联网技术”等广告宣传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请我局进行查处。
2019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来到星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出示了打印于当事人官网的写有“产品系列 DALI:最先进的数字可寻址灯光控制技术 EnOcean:最新的自获能式无线物联网技术”等内容的网页截图,当事人当场对上述截图予以确认并承认上述截图中的内容与当事人官网实际内容一致,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19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销量,将写有“产品系列 DALI:最先进的数字可寻址灯光控制技术 EnOcean:最新的自获能式无线物联网技术”的广告宣传内容自行上传并发布至当事人官网。当事人称其官网是由一家网站制作公司搭建了框架并提供给当事人一套用于网站内容维护的用户名和密码,当事人可自行更改、上传网页内容。当事人自认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是从网上复制粘贴而来,其将含有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网页于2014年7月自行上传并发布在当事人官网,且自发布至今未修改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上述网站制作公司的名称、合作协议和往来票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使用最高级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满立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3.当事人官网广告宣传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其官网使用最高级用语的事实;4.对当事人的两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官网使用最高级用语具体情况;5.OEM合作协议、授权书、LAMMIN-DALI环境灯光控制系统一级代理协议,证明当事人经营含有DALI和EnOcean技术的产品有关情况;6.当事人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删除后的截图页面,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2020年3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稽罚告〔2020〕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陈述事实情况,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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