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药罚〔2020〕6号 谢嘉销售假药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07 13:13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丽药罚20206

当事人 谢嘉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八一三鸭子楼对面                     

经营者:谢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070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艺苑里6号楼2513                 

 

2019年4月15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八一三鸭子楼对面一家成人用品店涉嫌销售假药“增大延时丸”,提供了从该购买的增大延时丸”一盒、微信付款截图(15元)一张。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产品。经对该店负责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该产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承认2019年4月13日销售过1盒增大延时丸15元/盒,根据《关于对“极品伟哥”等产品认定为假药的函》,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假药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20195月5日,我局以谢嘉涉嫌销售假药予以立案2019年9月27日,因当事人销售假药涉嫌构成犯罪,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并于2019年10月10日结案2019年12月27日,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2020年1月7日我局以谢嘉涉嫌销售假药予以重新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谢嘉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微信付款截图,对谢嘉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涉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版)第七十“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52.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3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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