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执不罚〔2020〕4号 金融街东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02 09:07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不罚〔20204

当事人金融街东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767626172U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旅游开发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欣           

2019年3月13日、16日我局分别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转办单和全国12315消费举报单,均反映金融街东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听湖小镇样板间别墅宣传片(视频网址:*****)中的内容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符,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登录上述网址发现该广告视频发布于乐居网天津站。执法人员下载了该视频并于2019年3月20日到当事人听湖小镇项目售楼处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交付的房屋三楼没有露台,与广告视频中宣称三楼有露台可供休闲使用的内容不一致,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乐居网天津站(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发布介绍听湖小镇项目的乐居版宣传片等楼盘视频广告(******),上述视频是金融街东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刘娜与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刘庆娜进行对接并实施的,由于刘娜、刘庆娜现均已从公司离职且已无法联系,故当事人无法核实上述广告宣传视频具体的制作和发布时间,当事人根据视频内容(视频中冯伟表述该楼盘一期已经售罄),推定出该视频是2017年5月28日以后制作的。该视频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删除。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丽稽限提20195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提供此广告宣传视频的广告合同、广告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经与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称上述视频是其公司原员工刘庆娜与金融街东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原员工刘娜单独对接,现已无法了解到当时的往来过程以及无法核实上述视频的拍摄、审核情况。该网站中的金融街听湖小镇详情页于2016年7月建立,上述视频于2017年7月上传,2019年3月删除。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丽稽限提20194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提供上述广告宣传视频的广告合同、广告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当事人在乐居网天津站发布的其中两段视频乐居版宣传片中第18分47秒至18分56秒及样板间别墅视频中第4分30秒至4分39秒,讲解人冯伟的表述为“三楼上来呢,这边我们是一个这样一个露台的,您可以在露台作一些休闲之类的”。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实际交付的房屋(42号楼7门)检查发现视频中表述的位置并没有露台,而是二楼的屋顶。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29#31#33#34#35#37#39#楼(3F)南立面图、北立面图、东、西立面图、天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工标准及户型平面图中均没有露台。且当事人被委托人、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委托人及其员工冯伟均自认实际交付的房屋三楼没有露台。

另查,在上述广告宣传视频中,讲解人冯伟对于首层外墙的表述为“我们别墅的首层是纯石材这样一个贴饰,石材的一个贴饰首层,二三层才是红色文化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经东丽规划分局审定的立面材质图,首层外墙主体部分为仿毛石文化砖。参照《天然石材术语(GB/T13890)》2.2对于石材的定义为“2.2 石材 以天然岩石为主要原材料经加工制作并用于建筑、装饰、碑石、工艺品或路面等用途的材料,包括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动线说辞》中写有“经典文化砖外檐以优质粘土为主要原料,经高温烧成,不仅具有自然美,更具有浓厚的文化气息和时代感,……”同时此说辞中并未涉及石材的相关内容。且当事人委托人、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人及其员工冯伟均自认首层外墙主体部分为仿毛石文化砖,非纯石材

当事人及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均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视频的广告合同、广告费票据等相关材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到达“听湖小镇”售楼处及实际交付房屋的现场检查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霏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被委托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委托权限等情况;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由执法人员提取于乐居网天津站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视频的情况;4、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由执法人员提取于乐居网天津站视频删除后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已将广告宣传视频从网页删除;5、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取证单,证明当事人在乐居网天津站发布广告宣传视频的情况;6、当事人听湖小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听湖小镇项目建设相关资质;7、当事人提供的《金融街听湖小镇项目全案营销代理合同(2017年度)》,证明当事人开发楼盘项目销售代理商的情况;8、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融湖景苑一期认购明细表》、《销售动线说辞》,证明当事人商品房销售的情况及房屋交工标准的情况;9、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的《印刷制作合同书》、《金融街听湖小镇围挡广告画面制作合同》、《听湖小镇工艺工法施工合同书》、《广告喷绘及物料制作框架协议》,证明当事人制作其他广告的相关情况;10、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广告合同等相关材料的情况;11、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融湖景苑项目一期的回复函》及相关附件、《A1、B、C、D房型图》,证明当事人实际交付的房屋没有露台、首层外墙为仿毛石文化砖的情况;12、对王霏霏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宣传视频的情况;13、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闫微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资质以及该公司被委托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委托权限等情况;14、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的《金融街听湖小镇项目全案营销代理合同(2017年度)》,证明其销售代理“听湖小镇”项目的情况;15、对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委托人闫微微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宣传视频的情况;16、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冯伟的身份证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证明冯伟的身份;17、对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冯伟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宣传视频的情况;18、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郭美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的资质以及该公司被委托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委托权限等情况;19、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的《证明》,证明其全面负责乐居网天津站的运营;20、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金融街东丽区(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举报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乐居网天津站发布上述视频的情况;21、向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要求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广告宣传视频的广告合同等相关材料的情况;22、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津市监丽稽协查〔2019〕15号〈协助调查函〉的答复》,证明当事人在乐居网天津站发布上述视频的情况;23、对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郭美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宣传视频的情况。

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丽稽听告〔2019〕51号),当事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我局提出了举行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以下陈述和申辩:

1、在乐居网天津站发布的广告,是由天津爱特广告有限公司擅自录制并自行发布的。金融街与爱特签订了《全案广告代理服务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爱特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广告创意进行设计、发布等,需金融街签字确认后报金融街审批,未经签字确认的,发布后果由爱特公司承担。本广告未取得金融街的委托授权擅自发布、上传,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中广告主的概念,爱特与金融街就涉案广告无委托合同关系,金融街公司不是涉案广告主,不应作为处罚主体。

我局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全案广告代理服务合同》,与当事人代理人之前的询问笔录、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及北京金融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冯伟的询问笔录均相违背。且在8个月的调查期间均未能提供,合同未签署时间,当事人不能提出该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金融街东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否认其为涉案视频广告广告主的地位,亦为该案的被处罚主体。

2、视频中提及的纯石材与文化石,文化石并未脱离纯石材的语义范畴。参照建筑材料术语关于建筑石材的分类来看,纯石材并非是某类特殊用语,仅做材料区分使用,且交工为文化石,未脱离纯石材的范围。

我局认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经东丽规划分局审定的立面材质图显示视频中房屋的首层外檐为仿毛石文化砖,参照《天然石材术语(GB/T13890)》,石材是以天然岩石为主要原材料,而文化砖是以粘土为主要原料。且当事人未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立面材质图进行宣传,使广告受众群体产生错误理解,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3、交付的房型是具备露台的使用,在签订合同时,已做明确提示,要求在签署前明确,样板间多处有非交工标准,有明确提示,因此,关于三楼露台不属于虚假广告。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涉案视频广告中宣称三楼有露台,但实际交付的房屋三楼没有露台,而是二楼的屋顶。且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29#31#33#34#35#37#39#楼(3F)南立面图、北立面图、东、西立面图中均没有露台。当事人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

4、宣传行为对购买无实质性影响,其次,视频的录制是在1期房屋已售罄后,不会对购买行为产生影响。假使不符合广告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也已有明确规定。

我局认为,房屋首层外檐及露台是该房屋的一个卖点,该视频广告对于露台及首层外檐的材质进行宣传,足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且很可能做出相关购买房屋的决定,此宣传行为对购买产生了实质影响。当事人代理人也称发布此广告是为了保持此楼盘项目的热度,使更多的人了解这个项目,能够更好的销售此楼盘项目。该视频广告是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其受众人群为不特定的潜在消费者并非只是房屋购买者。

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鉴于当事人发布在乐居网天津站的涉案广告视频中讲解的为一期样板间,此涉案广告视频发布在一期大部分房屋售出之后,且涉案广告视频发布在乐居网天津站中的金融街听湖小镇详情页页面内,受众面在相对小众的范围内,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之后主动纠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视为及时纠正之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在乐居网天津站的涉案广告视频中讲解的为一期样板间,此涉案广告视频发布在一期大部分房屋售出之后,且涉案广告视频发布在乐居网天津站中的金融街听湖小镇页面内,受众面在相对小众的范围内,并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之后主动纠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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