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执罚〔2020〕16号天津市东丽区和丰顺副食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1 14:0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0〕16号

单位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和丰顺副食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0L572433132

住所: 天津市东丽区和顺园四区16号

经营者:陈传奎

2020 年 4月16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有“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99瓶、“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19瓶、“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1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实强【2020】2号),对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了扣押。同时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津市监丽执询【2020】2号),要求当事人携带上述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来我局接受调查。4月22日,当事人于4月22日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丽执限提【2020】1号)。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解强【2020】2号)。

当事人于2020年春节前从陌生人处购进标有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海之蓝”白酒99瓶、注册商标“天之蓝”白酒19瓶、注册商标“梦之蓝”白酒1瓶,截止被我局查获时上述119瓶白酒尚未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系现金交易,没有票据,也无法提供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和执法人员比对,上述99瓶“海之蓝”白酒、19瓶“天之蓝”白酒、1瓶“梦之蓝”白酒均为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涉案商品标价签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1486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从现场提取的涉案商品标价签、查扣的未销售侵权产品一览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违法经营额的情况;4.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投诉书、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复印件及鉴定证明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住院资料、住院票据复印件及认知书,证明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况。

2020年6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丽执听告〔202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情况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且经营者本人2019年因病住院花费较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99瓶“海之蓝”白酒、19瓶“天之蓝”白酒、1瓶“梦之蓝”白酒;2.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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