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0〕18号
当事人:北京金昱环球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WWBXC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太平庄北巷4号楼东侧1幢3号
法定代表人:马会腾
2020年5月7日执法人员与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一同到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雪莲南路交口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处装修施工单位为北京金昱环球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现场发现标有“泰山?”字样的龙骨共2910根(主骨:810根,规格为38*12*1.0mm,3米/根;副骨:2100根,规格为50*20*0.6mm,3米/根。)同去的打假人员对以上商品鉴定为侵权商品,并现场出具了鉴别文书。同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扣押数量为龙骨共2910根。该案件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并于2020年5月21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涉案龙骨是当事人公司的材料员刘鹏于2020年5月5日购进,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现已联系不上该材料员刘鹏。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上侵权产品购进共2910根,尚未销售(使用),规格为38*12*1.0mm的主骨进货价3.5元每根,共购进810根,执法人员调取的市场中间价为9元每根,规格为50*20*0.6mm的副骨进货价3元每根,共购进2100根,执法人员调取的市场中间价为8.5元每根,货值合计251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25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2.投诉方提供的投诉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诉方提供的鉴定证明、真伪鉴定报告;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侵权产品照片;
6.当事人提供入库单;
7.当事人提供电话截图;
8.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涉案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证明;
9.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经营额汇总表。
本局于2020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丽执罚听告〔20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龙骨(主骨:810根;副骨:2100根)共2910根;
2.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7542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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