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不罚〔2020〕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梅江秋实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0MA06Q2210E;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天山南路交口万新招商中心大楼5楼502-3室;
法定代表人:张大赫
2019年8月28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宣称一楼赠送小院,合同中也注明有小院,但实际小院没有规划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9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1日,案件延期调查。2020年1月6日,案件再次延期调查。
万科城市之光(蔚秀花园)为当事人天津梅江秋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2017年,当事人在销售蔚秀花园过程中,通过销售人员现场口头形式宣传“项目首层产品附赠小院”。当事人与该项目所有购买人签订的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中特别提示第19条“项目首层产品附赠小院的,小院户与户之间的分户墙为石墙或栏杆,南向院墙采用石墙加栏杆或全部采用栏杆,地面为覆土。买受人确认小院规该房屋的业主专有,非该房屋业主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小院内有污水井,后期业主需配合相关人员进场检测维修,不得随意改动。该部分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该部分如何办理权属登记,依照法规规定。”等内容条款以保证一楼业主“对公共绿地使用的便利性”。当事人在房屋交付同时交付了统一建设的“小院”,有统一的院墙、护栏、小院门、及小院入户门。2019年8月2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出具《告知书》:“蔚秀花园项目规划审批图纸中并未包含一楼小院,其小院的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当事人口头等现场宣传的形式称“项目首层产品附赠小院”,但未对附赠小院的规划审批的合法性予以充分说明的行为,存在误导购房者可能性,符合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议件 ;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3、蔚秀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5、询问笔录;6、请示文件及回复。
2020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0〕1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以口头等形式宣传中对“项目首层产品附赠小院”是否经过规划审批的合法性予以充分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当事人向蔚秀花园项目首层产品买受人实际交付统一建设的“小院”,有统一的院墙、护栏、小院门、及小院入户门。合同条款中显著提示了首层业主的小院使用权的保障形式,并在提示“买受人已了解该不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条款。当事人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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