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执罚〔2020〕26号 天津市东丽区兴联多多超市(曹兴华)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蜗牛酥案
来源:全体 发布日期:2020-08-12 10:19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026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兴联多多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NHYW1K

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立村4426-2

经营者:曹兴华

身份证号码:412***************

2020618日本机关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202061日从当事人处抽检的蜗牛酥(膨化食品)(麻辣味)(样品数量:12袋,生产日期:2020514日,规格:142/袋,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北云海食品有限公司)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下简称蜗牛酥。

20206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3袋该批次不合格蜗牛酥在售,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上述3袋蜗牛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实强〔20209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市监丽执实强〔20209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对上述材料予以签收。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0716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延强〔20205号),决定将上述已扣押的3袋蜗牛酥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0817日,同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文书。

经查明,202061日当事人以1.8/袋的价格从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菜市场外围55号商铺的天津市东丽区银相腾飞食品销售中心购进了15袋抽检不合格批次蜗牛酥,共27元,当事人提供了该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称202061日抽检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时,将当事人处现场在售的14袋该批次蜗牛酥作为抽样基数,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其实际进货15袋,故以进货票据为准。据当事人陈述,202061日当事人将上述15袋该批次蜗牛酥以2.5/袋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12袋,剩余3袋直至执法人员2020619日现场检查时均未售出,且已被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货值金额3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MTSPTJ2001337),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514日的该批次蜗牛酥经抽检不合格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曹兴华和被委托人陈缓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蜗牛酥的时间、数量、价格、进货来源;5.不合格批次蜗牛酥的供货方天津市东丽区银相腾飞食品销售中心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实强〔20209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市监丽执实强〔20209号)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延强〔20205号),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3袋不合格批次蜗牛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延期情况。

2020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蜗牛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法没收已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上述3袋蜗牛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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