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价处〔2020〕5号)天津市东丽区欣旺百货商店不明码标价和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8-19 11:2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欣旺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0MA05LXFL3K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一期南区军丽园****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一期南区军丽园****商业用房

 

依据群众举报,经本局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销售商品时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2.你单位2020620日高于政府定价销售教科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核算,违法所得为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0MA05LXFL3K)、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店的主体经营资格。

2.检查员制作的《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对***所做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及2020年7月1日购进图书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及举报人提供的在你店购买小学六年级数学(上册)教科书及收据的照片,证明你店在2020年6月20日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不按政府定价销售教科书事实及违法所得数额。

4.你店于7月2日向检查人员提供的店内商品明码标价的照片,证明你店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积极整改。

5.你店提供的《关于对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的免处罚申请》,证明你店已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1.鉴于你店能够积极改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店高于政府定价销售小学教科书的违法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罚款15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0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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