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执免罚〔2020〕9号 天津市东丽区敏敏鸡肉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8-27 16:32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免罚〔20209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敏敏鸡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110600344308

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第一菜市场A2

经营者:张吉祥

身份证号码:371***************

2020630日本机关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202062日从天津市东丽区敏敏鸡肉店处抽检的乌鸡(样品数量:2.875公斤,购进日期:202061日,标称生产者名称:山东省禹城市诚通食品有限公司)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乌鸡,当事人称该批次乌鸡均已售完。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送达材料予以签收。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61日当事人以16.3158/公斤的价格从天津建欣众联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了7只共9.5公斤的经抽检不合格批次乌鸡,共计155元。据当事人陈述,202062日当事人将上述该批次乌鸡以28/公斤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抽检单位2.875公斤,销售给周边居民6.625公斤,当事人没有这些居民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这些居民,故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乌鸡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本案货值金额26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GC20120000110330656)、检验报告(LGD0620029),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乌鸡经抽检不合格情况;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张吉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不合格批次乌鸡的时间、数量、价格;5.天津建欣众联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述不合格批次乌鸡进货票据,证明上述该批次乌鸡的进货来源;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于本次抽检的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07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0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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