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丽执免罚〔2020〕15号
当事人:天津市万家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KHEA8P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一期南区军宏园2-3层
法定代表人:毛根海
2020年7月23日本机关接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当事人经营的欧鑫加钙型核桃粉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为Q/JXOX0004S,保质期为18个月,与该标准所规定的保质期12个月不符,上述产品虚假标注保质期,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请我局进行查处。
根据举报,2020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手磨纯香核桃粉产品(以下简称核桃粉),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均已售完。经执法人员查询Q/JXOX0004S,该标准规定保质期为12个月。2020年7月30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举报人反映的手磨纯香核桃粉(规格:560克/袋)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当事人对该产品照片中的标签等内容无异议。当事人称仅购进过两次该产品,即以15.8元/袋的价格从南京王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购进了5袋,又于2020年7月15日购进了3袋,进货金额126.4元。后当事人以19.8元/袋的价格将上述8袋该产品全部对外销售给上门顾客,销售金额158.4元,当事人没有这些顾客的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当事人称其作为食品经营者,仅在购进上述核桃粉产品后直接销售,能够做到索证索票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但其对于该产品的Q/JXOX0004S执行标准的具体内容不了解,无法判断该产品标签标示的保质期是否符合上述执行标准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供货方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和进销货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案货值金额158.4元,违法所得3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毛根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核桃粉具体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核桃粉供货方经营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核桃粉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况;5.由日照欧星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日照欧星食品有限公司关于Q/JXOX0004S-2017企业标准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明上述核桃粉产品标签执行标准使用错误的情况。
2020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0〕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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