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执罚〔2020〕37号 天津华盛润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火锅底料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9-24 10:32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037

当事人:天津华盛润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T3383B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大街193号乐易购购物中心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子献

2020723日本机关接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当事人经营的月圆夜火锅底料(辣汤)(以下简称火锅底料)标注执行标准为Q/STY0001S-2015,保质期为18个月,与该标准所规定的保质期12个月不符,上述产品虚假标注保质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根据举报,20207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处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月圆夜火锅底料(辣汤)(执行标准:Q/STY001S-2015,保质期18个月,规格:180/袋,制造商:德州市陵城区双泰油脂有限公司)产品共43袋。同日经批准,我局对上述43袋该产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经执法人员查询Q/STY0001S-2015,该标准已失效且该标准规定保质期为12个月。

2020730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083日经批准,我局对上述43袋月圆夜火锅底料(辣汤)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0831日经批准,我局决定对上述43袋该产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经查明,举报人提供照片中的月圆夜火锅底料(辣汤)(规格:180/袋)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标签等内容无异议。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191029日以5.3/袋的价格从天津兴隆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60袋该产品且只购进过一次,金额318元,后当事人以6.9/袋的价格共销售给上门顾客17袋该产品,销售金额117.3元,因当事人没有这些顾客的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当事人称其作为食品经营者,仅在购进上述火锅底料产品后直接销售,但其对该产品生产领域的要求不了解,即不了解该产品Q/STY0001S-2015执行标准的具体内容,无法判断该产品所标示的保质期是否符合上述执行标准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案货值金额414元,违法所得27.2元。执法人员已对天津兴隆聚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林子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火锅底料具体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火锅底料供货方经营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火锅底料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况;5.德州市陵城区双泰油脂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明上述火锅底料产品标签执行标准印刷错误的情况。

20209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0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法没收上述43袋月圆夜火锅底料(辣汤)。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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