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价不罚〔2020〕2号
当事人:中联(天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MA0723C84A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昆仑北里B区*号楼*门**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8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昆仑北里B区*号楼*门**室
依据群众举报,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通过立案调查,你单位在为顾客提供疏通下水管道服务,在58同城网站标示家政服务收费标准时,存在未标示高压疏通下水管道服务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津丽价源〔2020〕255号),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中联(天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23C84A),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经营资格。
3.向中联(天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确实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4.检查人员在58同城网站截取的中联(天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公示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页面截图,证明你公司未对高压冲洗疏通服务价格进行标示。
5.中联(天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证明你单位能够积极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第五条第(二十二)项以及《市市场监管委 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之规定,符合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或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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