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执罚〔2021〕10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3-19 11:22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10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宏家福粮油批发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1F308D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1419-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130425********0636

2020920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天津市东丽区北方自行车商城内有一仓库存放有假冒鲁花花生油。根据举报,2020920日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进行检查,该处为天津市河北区宏家福粮油批发中心仓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仓库内存放有标有注册商标“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303箱(每箱5L×4瓶),其中51箱生产日期为2020071892箱生产日期为20200806136箱生产日期为2020070224箱生产日期为20200708。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花生油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津市监丽执先登〔202017号)。2020924日商标权利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鉴定报告。经鉴定92箱生产日期为20200806136箱生产日期为20200702的“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为侵权商品。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扣押(津市监丽执实强〔202020号)。

经查明,注册商标 “鲁花”(商标注册证第5097788号),注册人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39号,有效期自2009114日至20191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1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食用橄榄油;芝麻油;食用菜子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菜油;玉米油;椰子油;食用油)。注册商标 “鲁花”的商标权利人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在有效使用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0912日以每箱568元的价格从湖北省襄阳市的刘文娟处购进经商标权利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的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253箱(其中104箱生产日期为20200806149箱生产日期为20200702)。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件,未索要进货票据。截至202092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以每箱580元的价格售出侵权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25箱。本案违法经营额14674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商标权利人的资质;2.商品鉴定报告书、鉴定报告、鲁花假油鉴定方法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经鉴定为侵权商品情况;3.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现场笔录和照片(2020920日),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房和店铺检查情况;5.现场笔录和照片(2020924日),证明执法人员对侵权“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采取强制措施并委托抽检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与供货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联系电话、营业执照、补开的进货票据照片,证明当事人购进侵权“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的情况和供货方的相关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客户扣账回单、客户明细对账单,证明当事人购进花生油的微信、银行转账情况;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20201012日),证明侵权“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9.马*娟身份证复印件和对马*娟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侵权“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转账情况;10.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丽执限提〔20206号),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侵权花生油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11.询问笔录(20201028日),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侵权“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的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丽执限提〔20208号),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侵权花生油的销售去向、销售台账等相关材料;13. 询问笔录(20201124日),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侵权“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的销售去向等相关材料;14. 询问笔录(2021114日),证明是刘文娟向当事人售出525箱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1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LDD0920421LDD0920422),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经检验合格情况;16.协助调查函(津市监丽执协查〔202018号)及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天津市河东区柒零超市侵权“鲁花 ®5S压榨一级花生油的时间、批次、数量、价格;17.协助调查函(津市监丽执协查〔202016号)及复函,证明当事人购进侵权花生油的来源、数量等;18.案件移送函(津市监北兴案移〔20213号),证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情况。

本局于20213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丽执听告〔202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253箱;

2.罚款7337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