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11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领航卓越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0MJ0678726P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和顺欣园16号楼C区107号
法定代表人:成丽娜
身份证号码:410821********1027
2021年3月10日,我局在对当事人食堂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品采购台账记录不全面,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3月15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遵守该制度,其未记录所采购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部分凭证未加盖供货商公章。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食品采购台账记录不完善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改正后的食品采购台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3.对负责人刘灿灿、食品安全管理员王香梅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品采购台账记录不完善的事实。4.当事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1年3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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