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12号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南春菊(阳光宝贝托幼点)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2020年12月17日市民举报阳光宝贝托幼点(东丽区香邑花园3号楼)私自做饭开设食堂,请调查处理。2020年12月18日10时20分执法人员对阳光宝贝托幼点(以下简称该托幼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托幼点现场设置食堂一处,经现场询问该托幼点负责人南春菊称该托幼点食堂为儿童供应午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执法人员对该托幼点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无证经营行为,并对食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相关工用具进行了扣押;2021年1月13日对扣押的食品原料及相关工用具进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2021年2月15日因扣押期限已到,对所扣押的食品原料及工用具进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该托幼点自2020年7月27日开园后开始为托幼点部分儿童供早、中、晚三餐(不含周末及节假日),主要以中餐为主。截止于2020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儿童餐标每人每天6元,托幼点在每月收取儿童家长780元的费用中包括儿童托管费、管理费及餐费,费用通过微信收取,未出勤儿童或不在托幼点就餐儿童的餐费通过微信或现金形式退还家长。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经营食品构成要件。
经计算,根据取得的证据餐费合计不超545元;另,2020年12月18日扣押的半桶食用油进货价格46元/桶,半桶油金额23元,该托幼点食堂经营的货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68元,小于1万元;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具体金额无法算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关于批准同悦等十所民办托幼点申办的批复》、南春菊身份证复印件、南春菊家庭情况说明、当事人家属(公公)残疾人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频;3.当事人提供的福临门油进货票据复印件;4.2020.12.2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5.该托幼点做饭老师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6.当事人提供的5段托幼点食堂供餐视频;7.当事人提供的托幼点儿童花名册、托幼点儿童家长询问笔录、儿童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儿童家长调查电话记录单、执法人员调查儿童家长托幼点食堂供餐情况表、录音光盘;8.举报人张女士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张女士提供的阳光宝贝托幼点食堂供餐的4段视频、张女士电话记录单;9.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南春菊电话联系拨打记录截屏打印件;10.东丽区教育局回复函及相关材料;11.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回复情况、托幼点主体备案情况、该托幼点承诺书、询问笔录。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称可以提供案涉儿童考勤记录、餐费退费凭证等材料,直到我局限期提供案涉材料通知书时间到期后,始终未予如实提供;之后至案件调查终结日前的30日内,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电话,通知如实提供案涉材料,始终未予提供,该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具体金额无法算清。当事人行为具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六)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帐册、票据、合同、凭证等证据资料的;”。另,当事人案发后主动落实整改,停止违法经营,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上,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5.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作出裁量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南春菊)予以适中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食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相关工用具(锅1口、勺1把、案板1个、储存食品原料福临门油半桶);2、罚款人民币7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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