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执罚〔2021〕13号 天津市东大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来源: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13 15:05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13

当事人:天津市东大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2FKQ5C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街旌智道与龙延路交口东南侧民和花苑24,25号楼及配建五-101

法定代表人:万彬

2021323日我局对天津市东大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锣大食袋(香辣肠)380g产品(规格:380/袋,生产日期:2021314日,保质期90天,数量48袋)进货记录不全面、不准确,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到位,其于2021318日从天津鸿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0袋金锣大食袋(香辣肠)(规格:380/袋)及同品牌的多品种火腿,其未按照进货台账的格式要求详细记录上述进货情况,进货查验记录不全面、不准确。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提交了改正后的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万彬和被委托人周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3.对被委托人周丹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详细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5.当事人提供的改正后的进货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20214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1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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