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郝金秀(育星园托幼点)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
2021年4月2日上午9时05分,执法人员对你托幼点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堂分餐间留样冰箱内未见食品留样记录表中记录的2021年3月31日午餐西红柿炒鸡蛋、香干炒芹菜、4月1日早餐五香鹌鹑蛋的食品留样。经对你托幼点负责人、食堂厨师长询问调查称,厨师长在处理样品时工作疏忽,将3月31日午餐西红柿炒鸡蛋、香干炒芹菜、4月1日早餐五香鹌鹑蛋的食品留样,当成到期样品提前倒掉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托幼点落实食品留样制度。4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托幼点食堂进行复查,已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你托幼点上述行为满足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关于批准同悦等十所民办托幼点申办的批复》津丽万街发[2019]23号、《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厨师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托幼点食品留样制度及食品留样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留样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托幼点自查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托幼点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6.执法人员复查笔录、复查照片。证明复查情况。
你托幼点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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