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罚〔2019〕9号
当事人:禾富房地产开发(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767600968Q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榆关道44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文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院头镇河庄村三街10号
2019年1月17日本局接举报,反映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的瑜芳园项目的售房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1日到达当事人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的瑜芳园楼盘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售楼处一楼大厅内设置瑜芳园区域图,区域图上用虚线标注地铁2号线、4号线、9号线线路图,并在4号线上标注“新兴村站(瑜芳园)”。现场共有2种宣传单页,在“瑜芳园港式风情花园”宣传页上画有项目区域图,区域图上用虚线标注地铁4号线线路图,并标注“张贵庄、民航大学、民族中学站”三个站点;在“瑜芳园”宣传页上标注“紧邻地铁4号线站点”。当事人在上述对4号线的描述中均未注明“在建设中”。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28日与天津市建野建境模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委托该公司制作瑜芳园小区区位模型图及项目模型沙盘,制作费用总计为75000元,其中瑜芳园小区区位模型图造价20000元(2500元/平方米×8平方米=20000元)。2018年4月中旬,当事人将该公司交付的瑜芳园小区区位模型图放置在瑜芳园小区售楼中心一层大厅内。区位模型图上用虚线标注地铁4号线线路图及站点“新兴村站(瑜芳园)”,未标注“在建设中”字样。区位模型图的整体样式、布局是当事人设计的。
当事人于2018年年初委托空港商务区的一家图文制作店印制了1000份户型图宣传页、1000份项目宣传页,共计2000份。图文制作店向当事人提供了洛阳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的广告费用发票,广告费3000元。当事人将宣传页放在售楼处,向前来咨询或者看房的客户发放。户型图宣传页及项目宣传页由当事人设计,户型图宣传页用虚线标注地铁4号线线路图,并标注站点“张贵庄”、“民航大学”、“民族中学站”。项目宣传页用虚线标注地铁4号线线路图,并标注站点“新兴村站”。两种宣传页均未标注“在建设中”字样。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显示,天津市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14座车站已基本确定位置,其中包括新兴村站(津滨高速路南侧),无“民族中学站”站点表述。截至2018年12月14日,地铁4号线南段东南角站至新兴村站仍处于正在建设中。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作误导宣传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共计2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文元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张献瑞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户型图宣传页及项目宣传页;4.区位模型图《合同书》复印件及票据复印件;5.票据复印件;6.询问调查笔录;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截图;8.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当事人提供模型制作报价表。
本局于2019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丽稽罚告〔201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构成了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作误导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6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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