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东丽区郑伟伟调料店销售不合格味精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8-26 10:56

关于天津市东丽区郑伟伟调料店不合格味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豫福莲花味精(分装)(180克)(生产日期:2021年2月1日)(抽样报告编号:WT21-0000-902,购进日期2021424,抽样数量:2袋),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味精购进1箱50袋),向抽检单位天津海关动植物食品检测中心售出2,其余48袋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味精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他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继续坚持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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