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东丽区郑伟伟调料店不合格味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豫福莲花味精(分装)(180克)(生产日期:2021年2月1日)(抽样报告编号:WT21-0000-902,购进日期2021年4月24日,抽样数量:2袋),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味精购进1箱(50袋),向抽检单位天津海关动植物食品检测中心售出2袋,其余48袋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味精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他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继续坚持进货查验制度。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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