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津市监丽执罚〔2021〕69号
来源: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9-15 15:00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69

当事人:东丽区新立街淘淘宇托幼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东丽区新立街民办托幼点备案表

民办托幼点备案号2021年第02

经营场所:天津万科魅力城三期底商801


2021611日,我局接市民举报,东丽区新立街淘淘宇托幼点在小区出租屋(东丽区万科魅力之城三期3号楼2102)给孩子们做饭卫生存在安全问题20216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丽区万科魅力之城三期3号楼2102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点有食品粗加工切配区、食品库房、食品烹调区,食品工作人员1人,现场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该工作人员称当日在该地点加工制作早餐,为淘淘宇托幼点供餐。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刀1把、盆2个、案板1个,以及食品原料江田贡珍珠米1袋,五得利富强小麦粉半袋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实强〔202113号)。

经查,当事人东丽区新立街淘淘宇托幼点202148日取得《东丽区新立街民办托幼点备案表》,并在当日开始经营,同时在东丽区万科魅力之城三期3号楼2102地点作为食堂为孩子供餐,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是根据孩子就餐情况收取餐费,餐标为每名孩子每天15元。自202148日至2021530日,当事人托幼点供早午晚三餐,就餐孩子452人次。自2021531日至2021621日期间,当事人午餐由配餐公司供餐,10/份。因此当事人实际收取餐费为每名孩子每天5元,共计就餐孩子207人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原料江田贡珍珠米1袋,单价为105/袋;五得利富强小麦粉半袋,单价为80/袋,共计145元。故调查认定的货值金额为7960元。由于在该托幼点工作的员工孩子7人、经营者亲戚和朋友家的孩子4人、就学的回族孩子2人是不收取餐费的。故调查认定的违法所得为358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构成要件。20216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共5;现场检查照片12张,6页,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的情况。

2.当事人的东丽区新立街民办托幼点备案表复印件、经营者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托幼点的许可的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调查笔录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原料进货票据一份,共1页;供货者资质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食品进货来源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配餐公司资质及合同一份,共5页,证明配餐公司为当事人供餐情况

6.当事人提供学生考勤表一份,共6页,证明孩子出勤就餐情况。

7.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核算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和违法所得情况。

20218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市监丽执告〔20218号),当事人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行为是为解决入学孩子就餐问题,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事实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85元;

2.没收食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相关工用具(1把、盆2个、案板1个,江田贡珍珠米1袋,五得利富强小麦粉半袋);

3.罚款50000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9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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