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东丽区李正敏水产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1-09-26 16:58

关于天津市东丽区李正敏水产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天津市东丽区李正敏水产经营部经营的不合格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鲫鱼、毛蚶子,编号:FPADGNQ316298F6、FPADGNQ316318F6购进日期:2021年6月22日),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鲫鱼、毛蚶子分别购进了10KG和5KG,向抽检单位售出1kg和1.65kg,其余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合格水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毛蚶子的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购进鲫鱼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鲫鱼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114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继续坚持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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