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区鼎膳品鉴餐饮饭店在经营中使用含有大肠菌群的消毒餐具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 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编号:SC21120110111133602,购进日期:2021-11-3,抽样数量:抽样5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消毒餐具15箱,向抽检单位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售出7套,其余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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