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丰罚〔2021〕17号
当事人:天津三友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4059903T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丽华公寓内(天津市丽华中等专业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希平
按照《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启动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行动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执法人员对天津三友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该企业连续两个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该企业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注册地查无此户。该案件于2021年4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成立之日起连续两个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不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该企业人员取得联系,当事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进行纳税申报,满足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启动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行动的工作方案》,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不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执法人员从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公司登记相关情况。4.执法人员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关于该企业的年报详细信息,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之日起连续两个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5.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协助查询待清理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回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进行纳税申报。
本局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情形,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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