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丛山汇海商贸有限公司中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砂糖橘案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01 09:37

关于天津丛山汇海商贸有限公司中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砂糖橘案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丛山汇海商贸有限公司中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砂糖橘(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砂糖橘检验报告编号:LDLN1023065,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3日,抽样数量:0.658公斤),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丛山汇海商贸有限公司中街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问题批次砂糖橘。经查,当事人砂糖橘购进20公斤,向抽检单位天津海关动植物于食品检测中心售出0.658公斤,其余19.342公斤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继续坚持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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