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妆罚〔2025〕2号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3-07 17:49

当事人: 曲晓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9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关于淘宝店铺“李老板的英国精选(昵称:myway717)”的举报,举报内容为该店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执法人员联系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方电话核实,淘宝店铺“李老板的英国精选”实际经营者为曲晓莹,实际经营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金色雅筑北苑14-1004。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产品在淘宝网交易页面的产品名称为“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香味:Dirty身体喷雾)”,产品照片上有“DIRTY BODY SPRAY tester”等字样。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金色雅筑北苑14-1004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香味:Dirty身体喷雾)”,也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其他化妆品和相关销售记录、账册、票据等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被举报产品“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香味:Dirty身体喷雾)”的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上查询无法查询到“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 ”、“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 Dirty身体喷雾”、“DIRTY BODY SPRAY tester”、“Dirty身体喷雾试用装”的备案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经人推销共购进12种香型的“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购进单价2.8元/瓶,共购进150瓶,共计420元,无法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4日将淘宝店铺“李老板的英国精选”转让给李祖堂。经查询销售记录,当事人2020年11月至2024年9月共销售各种香型的“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93瓶,零售价格3元/瓶,违法所得共计279元。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金色雅筑北苑14-1004现场未发现“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的库存。

调查认定的事实:

曲晓莹于2020年11月购进12种香型的“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共计150瓶,无法提供产品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上查询无法查询到“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 ”、“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 Dirty身体喷雾”、“DIRTY BODY SPRAY tester”、“Dirty身体喷雾试用装”的备案情况。2020年11月至2024年9月曲晓莹共销售各种香型的“香水试用装Deans Court Dirty桃金娘无人区蔚蓝色银色森林山泉”93瓶,零售价格3元/瓶,货值金额279元,违法所得共计279元。经询问,当事人承认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曲晓莹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的结果、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9元,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对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给予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9元;2.罚款1000元;罚没共计127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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