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市监处罚〔2025〕85号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29 11:40

当事人: 天津东丽洁博士口腔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0MJ0594944Y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花园博才里16号楼底商2号

法定代表人:周宝秀

我局于2025年04月23日收到市民通过便民专线网站自助下单反映当事人虚标原价,诱骗消费者购买,属于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的举报。

我局检查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洁博士·数字化矫正修复儿牙中心 ”团购项目“[矫正检查]牙齿矫正方案设计”标示划线价¥888无依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2025年5月1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

1.当事人为患者提供的“儿童进口玻璃离子补牙|单颗”、“口腔拍片检查”、矫正方案设计、种植牙方案设计、挂号费、检查费、牙齿矫正方案、口腔CT拍片、喷砂、深度洁牙、冷光、脱敏、韩系种植牙、正雅隐形矫正[正畸套餐]等诊疗服务项目未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  

2.当事人为患者提供的“3MZ250树脂补牙”、“3MP60树脂补牙”、“儿童窝沟封闭单颗”等诊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未及时调整价目表。

3.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洁博士·数字化矫正修复儿牙中心 ”销售的团购项目“[矫正检查]牙齿矫正方案设计”、“所有牙位通用|成人美国3MZ250树脂补牙”、“所有牙位通用|成人美国3MZ350树脂补牙”、“美团专享|后牙舒适根管治疗|根管治疗+补牙”、“成人松动牙/残根拔除|不含智齿成人|含检查”、“所有牙位通用|美国3MP60树脂补牙成人”、“全瓷贴面|首颗”、“1疗程|再送1次|美国皓得适牙齿美白|不敏感”、“美团专享|前牙舒适根管治疗|根管治疗+补牙”等9个团购项目销售页面标示的被比较价格信息不真实准确。

4.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洁博士·数字化矫正修复儿牙中心 ”销售的团购项目 “超声波洗牙+抛光+喷砂|烟渍牙茶渍牙”、“种植牙检查+方案设计”、“美团专享|儿童舒适根管治疗|+进口补牙”、“一次首次体验舒适牙齿美白|含洁牙|不敏感|牙黄”等4个团购项目标示划线价格无依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情况。(编号21120000002025042302424570)

2.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情况。

4.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的经营场所照片、经营场所摆放的价目表复印件、现场检查时截取的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团购项目销售页面截图以及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5.当事人提供的的美团店铺销售订单销售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美团店铺团购订单的销售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店铺团购项目下架的页面截图、价目表照片,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患者提供“儿童进口玻璃离子补牙|单颗”、“口腔拍片检查”、矫正方案设计、种植牙方案设计、挂号费、检查费、牙齿矫正方案、口腔CT拍片、喷砂、深度洁牙、冷光、脱敏、韩系种植牙、正雅隐形矫正[正畸套餐]等诊疗服务项目未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

当事人为患者提供的“3MZ250树脂补牙”、“3MP60树脂补牙”、“儿童窝沟封闭单颗”等诊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未及时调整价目表的行为违反了《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之规定。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洁博士·数字化矫正修复儿牙中心 ”销售的团购项目“[矫正检查]牙齿矫正方案设计”、“所有牙位通用|成人美国3MZ250树脂补牙”、“所有牙位通用|成人美国3MZ350树脂补牙”、“美团专享|后牙舒适根管治疗|根管治疗+补牙”、“成人松动牙/残根拔除|不含智齿成人|含检查”、“所有牙位通用|美国3MP60树脂补牙成人”、“全瓷贴面|首颗”、“1疗程|再送1次|美国皓得适牙齿美白|不敏感”、“美团专享|前牙舒适根管治疗|根管治疗+补牙”等9个团购项目销售页面标示的被比较价格信息不真实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 :“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之规定。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洁博士·数字化矫正修复儿牙中心 ”销售的团购项目 “超声波洗牙+抛光+喷砂|烟渍牙茶渍牙”、“种植牙检查+方案设计”、“美团专享|儿童舒适根管治疗|+进口补牙”、“一次首次体验舒适牙齿美白|含洁牙|不敏感|牙黄”等4个团购项目标示划线价格无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之规定。

因消费者在购买团购项目时已明确知晓自己支付的价格标准,在当事人销售的团购订单中也无法确定有多少消费者的订单是受当事人划线价格无依据或被比较价格信息不真实准确的行为误导购买,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7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东丽市监罚告[2025]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对当事人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2.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未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3.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价格欺诈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合计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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