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市监不罚〔2025〕83 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0MA829X408L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繁荣路以东景雅道以南仁欣家园底商仁欣菜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朱鑫鑫
身份证号:332***************
2025年8月24日我局接举报称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繁荣路以东景雅道以南仁欣家园底商仁欣菜市场内。市民购买的该商家的分分鲜鲜蛋糕和建宇敖汉大金苗小米,市民称该商家销售的购买的分分鲜鲜蛋糕(110克/袋)宣称无添加蔗糖,但未标注蔗糖含量。销售的建宇敖汉大金苗小米(1千克/袋)商品执行标准为GB/T11766,该执行标准无需标注质量等级,但该商品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涉嫌虚假标注,该商户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举商品分分鲜鲜蛋糕和建宇敖汉大金苗小米,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分分鲜鲜蛋糕是2025年8月3日从天津阿兴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莲花工业园莲花二支路九号)购进的,以3.8元/袋的价格购进8袋,金额共计30.4元。该分分鲜鲜蛋糕(110克/袋)标注了无添加蔗糖,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建宇敖汉大金苗小米是2025年6月5日从天津市百世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卷子村安兴路25号D库房)购进的,以7.5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金额共计75元。其执行标准为GB/T11766商品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分分鲜鲜蛋糕和建宇敖汉大金苗小米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了上述食品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将该分分鲜鲜蛋糕以袋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建宇敖汉大金苗小米以每袋1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全部销售给来店的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
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9月1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于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的现场照片2张,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3. 2025年9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 2025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分分鲜鲜蛋糕和建宇敖汉大金苗小米的具体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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