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职权名称 |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抽查对象名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间。 2.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律程序及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3.对抽查发现问题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反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31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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