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13 11:11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编码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机构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管理权限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抽查对象名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间。
    2.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律程序及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3.对抽查发现问题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反馈。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843731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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