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28 11:19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编码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构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市场监管所)
管理权限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机构负责人决定拟处罚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经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依法制作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843731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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