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4日8时59分许,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轧管事业部一轧管分厂发生一起挤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市领导做出批示,要求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查明原因,东丽区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区主要领导要求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置,做好安全教育,严格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此类情况发生。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迅速安排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2024年9月14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无瑕街道、区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天津市东丽区“9·14”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天津市东丽区“9·14”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4月3日,注册资本12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7255834F,法定代表人李菲,住所长垣市华豫大道180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
事发地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98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14496B,法定代表人丁华,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金属材料制造,刚压延加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材料销售等。
根据双方协议,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管辖区域内天车、电葫芦、悬臂吊、磁盘吊、单梁吊、过跨车等起重设备设施、吊具的维护、维修、检修、保养、离线修理、防护设施完善、设备提升改造等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4日8时59分许,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轧管事业部一轧管分厂发生一起挤压事故,造成1人死亡。(图一)具体情形为: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轧管事业部一轧管分厂内装有天车轨道,轨道上有9号、10号天车。事发当日,9号天车停在最西端等待检修,10号天车正常运行。(图二)
当日上午,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车点检员王*带领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刘*(死者)、李*、魏*准备按照计划对9号天车进行检修,行走途中发现事发轨道有2颗压板螺栓松动(非重大、紧急情况)。在对9号天车进行检修期间,刘*系上安全带跨跃到护栏外去紧固轨道螺栓。此时同轨道的10号天车向西运行。(图三)
8时59分许点检员王*发现刘*被挤压在轨道与护栏之间。(图四)
图一事发厂房现场情况
图二事发前厂房内设备状态
图三事发时厂房内设备状态
图四事发后厂房内设备状态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120将刘*抬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意外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死者刘*,*岁,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用于人身损害赔偿。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主要原因
刘*违规在天车轨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导致被正常运行的天车挤压。
2.次要原因
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制定高处作业方案、未进行高处作业审批,工作人员跨越护栏从事高处作业。现场无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综合上述分析和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员工遵守危险作业的有关规定,员工跨越护栏从事高处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进行高处作业审批,未指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刘*,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在天车轨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时刻谨记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宁的基础,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严格实行危险作业内部审批制度,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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