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年报 |
办理类型名称 |
企业年报 |
主体部门名称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事项性质 |
行政职权事项 |
办件类别 |
普通单办件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法律依据名称法律条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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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申请材料目录 |
无须提交材料,需要企业在网上填报以下内容: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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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权限表述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
办理程序 |
网上填报 |
是否现场踏勘 |
否 |
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法定审批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行公示,即时上传,不须承诺 |
附加时限 |
----- |
有无数量限制 |
------ |
有无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 |
能否网上申报 |
网上申报:http://www.tjcredit.gov.cn/jsp/saic/qiyehome.jsp |
能否立等可取 |
无须 |
受理窗口 |
网上 |
联系电话 |
企业监管科:84375936;军粮城工商所:24355030;华明工商所:84920380;程林工商所:24720180; 滨海国际机场工商所:58775848;开发区工商所:24980126;民权门工商所:26757068;张贵庄工商所 :84397562 |
投诉地址及电话 |
监察科:022-8437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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