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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5 15:01

 

设定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八条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许可时限

   一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

办理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