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5 15:08

 

设定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许可时限

    三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依申请人申请

办理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