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办事指南
序号 |
填报要素 |
填报内容及要求 |
1. |
设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
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 |
办理时限 |
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发给《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
4. |
办理条件 |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
5. |
提交材料 |
1.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网站备案号。 注:(1)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2)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提供的网站备案号应当在工信部网站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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