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百花蜂蜜膏)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天津市利原达副食品经销部(孔庆燕)经营的百花蜂蜜膏(650克/瓶、生产日期:2018年3月21日)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于2018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百花蜂蜜膏(650克/瓶、生产日期:2018年3月21日)进行抽样检验,于2018年6月19日签发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TJ18050496-1,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TJ18050496-1)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00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验。
(二) 检查及控制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当事人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拍摄照片、收集书证等措施,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产品进货日期是2018年5月21日,进货数量是12瓶,进货价格4.58元/瓶,自用9瓶,抽检人员以10元/瓶价格购买3瓶,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获利16.26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文件,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天津市静海县鸿运调味食品厂于2018年6月29日提出异议,称该蜂蜜膏不是该厂生产,并出具相关材料,2018年8月1日我委认可其异议,因此该不合格产品来源不明,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88908890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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