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玉彬经营的小黄花鱼(计量称重、进货日期:2019年9月5日)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黄花鱼(进货日期:2019年9月5日)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PP1912000011073138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和羟基甲硝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不得检出。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PP19120000110731389)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二) 检查及控制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18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当事人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收集书证等措施,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产品进货日期是2019年9月5日,进货数量是12斤,进货价格17.5元/斤,销售价格22元/斤,12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20元,获利45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或88908890热线电话投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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