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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平鱼)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03 10:55

 

一、王素其经营的平鱼(计量称重、进货日期:2019年9月5日)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对当事人经营的平鱼(进货日期:2019年9月5日)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PP1912000011073139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AOZ)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PP19120000110731398)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二) 检查及控制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18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当事人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收集书证等措施,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产品进货日期是2019年9月5日,进货数量是9斤,进货价格20元/斤,销售价格35元/斤,9斤已全部销售。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或88908890热线电话投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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