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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09 16:03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撤销〔201915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5MA05QLY4X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六号A座10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峰山

2019年5月25日,举报人王浩(身份证号:******************)向我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冒用进行登记

2019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同举报人、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共同到我局档案室调取了相关材料的原件,对举报人笔迹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6月6日,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人提供的《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2017年8月1日《(新)股东会决议》中“王浩”签名字迹不是王浩本人所书写。2,2017年8月1日《股权转让协议》中“王浩”签名字迹不是王浩本人所书写。

2019年6月6日,执法人员到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经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已于2018年9月27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执法人员调取了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的档案材料,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取得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朱峰山,股东朱峰山、薛枫,监事薛枫。2017年8月1日,该公司股东之一由薛枫变更为王浩。依据登记档案中的预留的联系电话,执法人员无法与办理该公司变更手续的代办人刘扬、法定代表人朱峰山、原股东薛枫取得联系。

2019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朱峰山、原股东薛枫、代办人刘扬邮寄《询问调查通知书》,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信件均被退回, 以上三人均未到所接受调查。

2019年7月16日,我局将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的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45日)内,无利害关系人与我局联系。

2019年9月6日,我局向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发送变更登记的征询函,就撤销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征询意见,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回函。

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现有证据,执法人员认为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举报人身份信息;

2、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及户卡、《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邮寄《询问通知书》及EMS邮政查询截图,共59页,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各1份,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及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情况;

4、举报转办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5、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情况的公示函1份,共1页,证明我局将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的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45日)内,无利害关系人与我局联系的事实。

6、关于撤销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征询函1份,共1页,证明我局就撤销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征询意见,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回函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北铁撤销听告〔2019〕1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冒用举报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且该公司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中材国富(天津)钢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的公司变更登记。

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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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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