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张为东
(一)产品名称:油条,进行抽样检验,于2020年11月24日对张为东处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接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吕纬路31号的张为东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该被抽检油条为张为东自行经营。2020年12月16日向张为东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制售的上述油条(自制),系其自行加工制作并销售的,加工的过程是先在自己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里39门101号房屋内加工油条使用的面,再将面带到其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王凯早点部中进行油炸制作。经执法人员对其居住地进行的现场检查,并现场为执法人员演示了和面的全过程。具体的过程为:当事人根据自己经验,每10斤面粉中添加“天趣”牌无铝油条膨松剂150g、“山花”酥脆剂(复配膨松剂)100g、小苏打(碳酸氢钠)100g、食用精盐100g和少量食用油等,加水搅拌均匀,经过发酵等过程,最终制成待油炸的面。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使用的“山花”酥脆剂(复配膨松剂)为一种含铝添加剂,具体的配料为“碳酸氢钠38%,硫酸铝钾10%,硫酸铝铵10%,碳酸钙5%,单、双甘油脂肪酸酯1.98%,香兰素0.02%,食用玉米淀粉35%。”,包装上标明的用法与用量为:“先将本品与面粉拌匀,再用适量温水、盐将面和光,醒发三十分钟后制作。根据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当事人经营上述油条(自制)的销售价格为1元/根,每天约制作200至300根不等,2020年11月24日约制作了200余根,具体数量无法说清,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6日,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扣押的4根油条(自制)进行了检验,并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2760-2014标准检验1项(铝的残留量,以下均简称1项),1项不合格。上述报告,已于2021年1月7日送达当事人张为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油条(自制),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张为东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公示网址:http://zw.tjhbq.gov.cn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或88908890热线电话投诉。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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