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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河北区桃萍蔬菜店(袁彬彬) 韭菜)
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5-19 14:3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河北区桃萍蔬菜店(袁彬彬)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0-11-17)进行抽样检验,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NO:NCP201201051160315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号:NCP12120105116031513。

(二) 根据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供述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非网络)》(编号:NCP12120105116031513)的信息,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被抽检的韭菜是2020年11月17日从北辰区韩家墅蔬菜批发市场里的大车销售蔬菜的商户处购进,共购进15kg,且该批次韭菜中的0.69kg销售给了抽检人员,销售价格为6元/kg,销售金额4.14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对其接受询问时称2020年11月19日以2.5元/斤的价格购进15斤、13.62斤销售给其他消费者的供述不予认可。综上,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被抽检韭菜的货值金额90元,获利无法计算。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能提供购进上述韭菜的供货商信息及进货票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上述韭菜的供货商信息及进货票据的行为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韭菜数量较少,且对违法过错有所认识,及家庭生活困难,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该韭菜经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并承诺今后一定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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