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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杜玉萍、韭菜)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09 09:15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杜玉萍

(一)产品名称:韭菜,进行抽样检验,于2020年12月1日日对杜玉萍处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真理道与泰兴路交口-1(时基泰兴路分市场E区14、16号)的杜玉萍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该被抽检韭菜为杜玉萍自行经营。2020年12月4日向杜玉萍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韭菜,是2020年11月3日,从东丽区赵沽里蔬菜批发市场中1号棚16号的李雄手中购进的,购进了15斤,进货价格3元/斤,购货款为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3.5元/斤,货值金额为52.5元,获利7.5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韭菜时,索要了李雄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等材料,且相关材料均由李雄签字确认。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能够如实说明来源,且对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清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能够如实说明来源,且对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清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公示网址:http://scjg.tj.gov.cn/tjshbqscjdglj/index.html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或88908890热线电话投诉。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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