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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河北区顺德糖业经营部(刘腾飞) 白砂糖)
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4-08 16:05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河北区顺德糖业经营部(刘腾飞)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白砂糖(骏马牌、标称生产者:广西大新湘桂制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12-06、质量等级:一级)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ABB23015AAF6036134)及相关材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 /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号:SC21120000111037474

(二)当事人经营的白砂糖(骏马牌、标称生产者:广西大新湘桂制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12-06、质量等级:一级)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 /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包装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但经过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一级标准中≤150IU的要求。上述白砂糖为当事人2021年9月18日从广西俊瓯糖业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5吨,单价为5595.79元/吨,进货金额为27978.95元。采购时,由经营者刘腾飞的妻子尤嫚嫚与该公司签订《白糖采购合同》(编号:J02021-026-1)。该批次白砂糖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4.105Kg销售给了抽检人员,其余的销售给其他人员,销售单价均为6.2元/Kg,销售金额共计31000元。当事人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000元,获利3021.05元。经当事人召回,无购货人员退回该商品。当事人查验留存了供货商广西俊瓯糖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白糖采购合同》(编号:J02021-026-1)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广西骏马砂糖台账、生产商广西大新湘桂制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检出具的《检验报告》(DXXG-W06-0396-2011)及委托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20年12月7日生产的白砂糖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20-007400)复印件。经我局第一次协查,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结果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内容不完全一致。后当事人又提供新的内容材料,经我局第二次协查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该白砂糖经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造成,并承诺今后一定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严格按照要求索证索票,严格进货查验,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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