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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河北区茁悦食品商行(李玉岩)扁桃仁、兰花豆牛排味、兰花豆香辣味 )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3-02 10:10

一、天津市河北区茁悦食品商行(李玉岩):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扁桃仁(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上海天昆百果食品有限公司、散装称重)及兰花豆香辣味(标称生产企业:安徽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6日)、兰花豆牛排味(标称生产企业:安徽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29日)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LSD1121128、LSD1121130、LSD1121132)及相关材料,检验结论:上述产品均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号:SC21120000110338354、SC21120000110338356、SC21120000110338358。

(二)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从天津茁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扁桃仁,当时共购进10箱(10斤/箱),购进价格每箱378元,共计3780元。于2021年10月16日从天津茁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兰花豆香辣味及兰花豆牛排味,各购进10箱(10斤/箱),每箱100元,共计2000元。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扁桃仁的霉菌项目以及涉案兰花豆香辣味、兰花豆牛排味的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涉案扁桃仁中41.5斤以39元/斤的价格卖出,其余58.5斤被扣押,货值共计3900,违法所得49.8元;涉案的两种口味的兰花豆全部以10.5元/斤的价格售出,货值共计2100元,违法所得100元。所有商品货值共计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49.8元。经当事人召回无购货人员退回该商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被抽检食品期间,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办案部门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抽检不合格扁桃仁58.5斤,对当事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要求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但未有消费者退回。

二、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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