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经营者:天津市河北区好汇多果蔬店(赵金英)
产品名称:韭菜及香蕉(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进行抽样检验,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No:DC2112010511603031445、No:DC211201051160303144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振宜里10号楼底商8号的天津市河北区好汇多果蔬店(赵金英)内经营的韭菜及香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该被抽检韭菜及香蕉为天津市河北区好汇多果蔬店(赵金英)自行购进并售出的。2021年11月24日向天津市河北区好汇多果蔬店(赵金英)送达检验报告。天津市天津市河北区好汇多果蔬店(赵金英)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1年11月2日从西青区碧城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抽检不合格韭菜及香蕉,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当时以4元/斤的价格购进韭菜共15斤,以4.5元/斤价格销售;以2.5元/斤的价格购进香蕉20斤,以3元/斤价格销售。两种不合格农产品都已售罄。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产品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超标,该行为符合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27.5元,违法所得17.5元。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韭菜及香蕉,经抽样检验,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韭菜及香蕉,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够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罚款10000元。
公示网址:https://scjg.tj.gov.cn/tjshbqscjdglj/xwdt_57564/gstg_57566/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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