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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河北区老姨蔬菜经营店(张娟) 韭菜)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5-11 09:55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经营者:天津市河北区老姨蔬菜经营店(张娟)


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为2022317日),进行抽样检验,于2022331日出具检验报告(: A2220101455101009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靖江路14(靖江菜市场D0号)的天津市河北区老姨蔬菜经营店(张娟)内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该被抽检韭菜为天津市河北区老姨蔬菜经营店(张娟)自行购进并售出的。我局执法人员2022321日向天津市河北区老姨蔬菜经营店(张娟)送达检验报告。天津市天津市河北区老姨蔬菜经营店(张娟)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33日开始在靖江路菜市场卖菜,上述不合格韭菜是其于2022317日从赵沽里蔬菜批发市场的散摊购进,进货时未履行查验记录制度。当时共购进20斤,购进价格为4/斤,销售价格为4.5/斤;截止案发该批韭菜都已售罄。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产品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超标,该行为符合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0元,违法所得10元。

  1.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2.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够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0元。

公示网址:https://scjg.tj.gov.cn/tjshbqscjdglj/xwdt_57564/gstg_57566/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12345热线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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