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经营者:天津市河北区庚瑞食品批发中心(郭祥)
产品名称:蜜饯(山楂糕)(生产日期:2022年2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天津逸爽食品工贸有限公司、500g/盒),进行抽样检验,于2022年5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No:HBC220000049SP),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2区10排26号)的天津市河北区庚瑞食品批发中心(郭祥)内经营的蜜饯(山楂糕)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蜜饯(山楂糕)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该被抽检蜜饯(山楂糕)为天津市河北区庚瑞食品批发中心(郭祥)自行购进并售出的。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6日向天津市河北区庚瑞食品批发中心(郭祥)送达检验报告。天津市天津市河北区庚瑞食品批发中心(郭祥)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从天津逸爽工贸有限公司购进该不合格产品,当时共购进18箱(500g*28盒/箱,共计504盒),购进价格每箱148元,共计2664元。当事人共销售了8箱(224盒),销售价格每盒6.5元,共计1456元。其余10箱(280盒)经厂家召回已退回厂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批号:2022年2月11日)的复印件以及退回厂家的证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截至案发没有退货。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456元,违法所得272元。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蜜饯(山楂糕),经抽样检验,蜜饯(山楂糕)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蜜饯(山楂糕),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蜜饯(山楂糕)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在采购被抽检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办案部门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已售完,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公示网址:https://scjg.tj.gov.cn/tjshbqscjdglj/xwdt_57564/gstg_57566/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或12345热线电话投诉。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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