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经营者:天津市河北区汇果佳干货批发部(李雪龙)产品名称:干炒瓜子(生产日期:2022年4月2日;标称生产企业:天津市葵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No:LSD042211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3区13排19号)的天津市河北区汇果佳干货批发部(李雪龙)内经营的干炒瓜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干炒瓜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该被抽检干炒瓜子为天津市河北区汇果佳干货批发部(李雪龙)自行购进并售出的。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20日向天津市河北区汇果佳干货批发部(李雪龙)送达检验报告。天津市天津市河北区汇果佳干货批发部(李雪龙)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查,当事人从天津市葵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干炒瓜子,其中2022年4月2日购进1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日);2022年3月27日购进20袋(生产日期:2022年3月27日),购进价格均为65元每袋,共计1950元。当事人向天津市克青干果经营部(李克青)以70元价格销售一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7日的干炒瓜子,其余均以80元每袋价格销售,当事人对上述两批次不合格干炒瓜子进行了召回,截至案发没有退回。当事人承认上述两批次不合格干炒瓜子过氧化值超标由其存储不当造成,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该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至案发没有不合格食品退回。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的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390元,违法所得共计440元。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干炒瓜子,经抽样检验,干炒瓜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干炒瓜子,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干炒瓜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被抽检农产品已售完,结合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5万元。公示网址:https://scjg.tj.gov.cn/tjshbqscjdglj/xwdt_57564/gstg_57566/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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