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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彤瑶彤宇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稽处罚〔2021〕4-7号)公告送达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06 09:15

因当事人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联系,且邮寄送达退信,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决定书(津市监北稽处罚〔2021〕4-7号)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自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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