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联系,且邮寄送达退信,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决定书(津市监北稽处罚〔2021〕4-7号)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自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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