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北质处罚〔2022〕 01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青尧米氏孕婴童用品店(胡青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RU044L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道正义道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青尧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7月14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河北区青尧米氏孕婴童用品店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双层保护英伦孕妇裙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双层保护英伦孕妇裙于2019年3月2日从上海孕姿服饰有限公司进的货。经检验,该批双层保护英伦孕妇裙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孕妇裙共进货3套,进货价格为每套344.52元,销售价格为每套399元,7月14日销售给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抽检1套,还有1套备样在店里,另1套没有销售,货值金额1197元,违法所得54.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营者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1026-01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5.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发货清单;7.销售给抽检人员购物小票;8.当事人销售台账记录单;9.当事人进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1年12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质告【2021】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构成要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孕妇裙,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孕妇裙2套;
2、处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54.4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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