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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澄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的处罚决定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5-10 15:00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北月处罚〔20227

单位名称:天津澄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05MA06HLL65X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上江花园8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1026月牙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澄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举报,举报其虚假注册地址

20211027日月牙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上江花园8号楼1302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无此地址。

20211027日执法人员登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已于2021101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113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天津澄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档案材料,依据档案材料中的线索,执法人员分别与天津澄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监事蒋镇进行电话联系,依据档案材料中预留的电话号码,均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

2021115日执法人员向天津澄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监事蒋镇邮寄《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上述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月牙河市场监管所就天津澄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接受调查。两封邮件均无人签收被退回。

2021115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监事蒋镇邮寄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将住所变更到实际经营地。两封邮件均无人签收被退回。

20211118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月牙河街道办事处琴江公寓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证明,证明在河北区月牙河街琴江公寓公寓社区内无“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上江花园8号楼1302”地址。

20211124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万永进行询问,了解举报人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天津澄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登记于201917日,其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填写的住所为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上江花园8号楼1302室。但根据我局现场检查情况及与属地居委会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核实,该地址并不存在。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我局按照登记档案及当事人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20192020年度报告中的联系方式,均未能与之取得联系,向当事人股东身份地址邮寄的《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均被退回。由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卡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

2.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1份,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具体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21115日邮寄的询问通知书2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具体情况;

4.被退回的询问通知书2份,共2页,证明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

5.被退回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共2页,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住所信函无人接收被退回的情况。

6.当事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况。

    7.现场笔录1份,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月牙河街道办事处琴江公寓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证明1份,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关于《协助调查涵》的复函1份,共5页,

证明当事人住所不存在的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住所是营业执照上公示项目,属于重要事实,执法人员通过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经营地点,信函无人接收被退回,且根据举报信息显示,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开票据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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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附件: